1月5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中,个别项目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持续跟踪并及时督导发行人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二是公司债券业务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个别项目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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