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券商员工炒股被罚!成交金额3600万亏损5万,曾任职于国信证券及中信证券

1月5日,深圳证监局披露罗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罗汇,男,1985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1月5日,深圳证监局披露罗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汇,男,1985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罗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汇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罗汇先后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及资金情况

  骆某华是罗汇的母亲。“骆某华”证券账户,2018年3月20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17****108,资金账号540******60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6217********0558,交易资金全部由罗汇转入,2019年4月2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蒋某雯是罗汇的配偶。“蒋某雯”证券账户,2011年10月2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涛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311和深圳股东账户015****536,资金账号033**********89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22***********3216,交易资金来源于罗汇、蒋某雯,2019年6月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二)“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操作情况

  罗汇控制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骆某华”证券账户的下单设备唯一,均由IMEI码为86***********33的设备作出。“骆某华”证券账户登录、下单IP地址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江西、浙江等多地,与罗汇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

  罗汇使用手机号码158*****408、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操作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158*****408为罗汇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报备的手机号码,罗汇承认该手机号码由其实际使用。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涉及江苏、上海、北京、湖南、广东、四川等地,与罗汇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与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交叉重合。

  经查,罗汇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0日。

  三、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的交易及盈亏情况

  涉案期间,罗汇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1,243,734元,累计盈利19,583.67元;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35,066,995.62元,累计亏损72,501.43元。罗汇操作上述证券账户合计总成交金额36,310,729.62元,亏损52,917.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出差行程记录、微信注册及登录数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罗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罗汇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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