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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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业再迎增资热潮
二、进一步完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三、财信信托供应链金融再升级,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信托业再迎增资热潮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樊融杰 2022-9-13
近日,记者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信托”)获悉,青岛银保监局已经向陆家嘴信托下发批复文件,同意其注册资本金由90亿元增至104亿元。今年以来,中诚信托、厦门信托、中融信托等多家信托均获批增资。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进行规范,并将业务规模与信托公司净资产规模挂钩。随着信托公司资本金实力与业务规模的直接关联,信托公司提高资本金规模成为适应监管政策要求的最直接方式。相关统计显示,2020年就有11家信托完成增资,增资规模达297.74亿元。
行业专家认为,增资一方面可以提升信托公司资本水平,应对转型压力,优化业务结构。另一方面,符合监管层对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的审慎要求。
两年内4次增资
记者注意到,这是陆家嘴信托近两年时间内第4次进行增资。
2020年12月,陆家嘴信托以未分配利润8亿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40亿元增至48亿元,各股东方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21年4月,上市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发布公告,其公司董事会同意下属公司陆家嘴信托以未分配利润9亿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48亿元增至57亿元。
2021年7月,陆家嘴再次发布公告,陆家嘴信托拟通过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同比例现金增资的方式,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7亿元增至人民币90亿元。
陆家嘴信托年报显示,其公司战略规划为以服务城市发展和城市生活为中心,坚持“两大主场、三层协同、四端优化、五项经营”的发展思路,围绕“3+3”业务布局,巩固升级房地产业务、基础设施类业务、同业业务“三个核心”,重点推进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资本市场“三个突破”,打造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信托服务“三项核心能力”,实现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截至2021年末,陆家嘴信托净资产为115.64亿元。资本实力大幅提升,为陆家嘴信托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多家信托年内增资
记者根据银保监会官网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多家信托公司获批增资。
年初,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获批增资至48.5亿元;6月,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获批增资至41.6亿元。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也在今年6月获批增资至146.68亿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表示,信托行业固有资金相对充足,为部分信托公司较大规模开展自营业务奠定了重要基础。特别在当前严监管态势下,信托公司均面临传统信托业务受限、转型创新业务初期难以形成利润支撑等难题。在生存压力下,部分信托公司主动或被动选择了“逆转型”的发展路径和业务模式,寻求固有利润支撑,业务经营方向逐步回归固有业务或向固有业务倾斜。
应对转型 提升资本实力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增资一方面可以提升资本水平,应对转型压力,优化信托公司业务结构。另一方面,符合监管层对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的审慎要求。对资本实力相对较弱的信托公司来说,依然存在增资的需求。”
有研究指出,在行业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业务转型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2020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信托产品要更加侧重发挥直接融资功能,由原先以非标债权融资为主,转型成为真正的资产管理机构。2020年5月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非标债权的集中度30%比例控制和总量50%比例控制对信托公司整体的业务实力提出挑战,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更多由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强的信托公司开展,头部信托公司的规模和体量优势将更加明显,强者恒强的效应将加速体现,行业分化发展必成趋势。同时,信托行业目前面临监管趋严和业务转型的双重压力,信托公司需要保持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本源业务上的开拓刻不容缓,资金实力将成为影响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因素。
邢成认为,伴随信托公司新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未来信托公司选择增资的趋势会持续下去。同时,在监管新格局下,今年开始信托行业将进入快速分化期,经营指标、经营理念、战略方向以及专业能力等多层面领域分化差距愈加明显。
进一步完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2-9-13
“回归本源”是信托业转型发展的根本方向,中国银保监会鼓励发展以受托服务为特色的服务信托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促进信托制度在更多领域的创新应用。当前,尽管家族信托的开展已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支撑,但家族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
明晰当事人权利义务
当前,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存在委托人权利范围不明确、受托人责任边界不明晰的问题。例如,我国《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对受托人不当信托行为的撤销权、解任受托人的权利等均同时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实务中,除上述法定权利外,部分家族信托还通过信托合同约定赋予了委托人较大的权利,引发了业内对于该等权利赋予是否会影响信托财产风险隔离效果的担忧。再如,《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此类条款对受托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造成了受托人责任边界模糊,缺少具体的执行标准。
结合当前家族信托业务需求,有必要进一步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出台信托业务配套文件,明确委托人的权利范围、受托人义务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逐步完善受益人保护机制。
完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关系到信托关系的稳定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信托法》第十条仅原则性规定了以特定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未明确登记性质、登记财产种类、登记机构等,欠缺可操作性。
从保障信托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效率的角度来看,建议设立统一的信托登记部门,覆盖各种财产类型的登记,用于集中公示和查询信托财产信息。当前,中国信登作为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集“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三大平台为一体的信托业务登记平台,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对信托业规范成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未来,可以进一步考虑协调我国现有的财产登记体系中相关部门与中国信登互相协调与配合,推动中国信登作为统一的信托登记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登记及公示制度。
建立信托财产转移制度
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是信托制度的基础,但《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转移的规定较为模糊。实务中,对于部分需要依法办理转移登记的财产,如不动产、股权等,如果要设立信托,有关登记机构通常并不认可信托文件作为转移财产权的依据,业务实践中通常采取首先设立资金信托,再以交易过户的方式实现信托财产的转移,增加了客户的时间和税费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
因此,探讨建立信托财产转移与非交易过户制度很有必要,建议与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的完善统筹设计、统一推进。
明确信托税收制度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如何征税的问题在税法制度上并不明确。实务中,因缺乏信托税收的法律依据,对于信托财产的转移征税一般采取“视同交易”的态度,由此可能造成在信托财产转移、信托收入、分配等环节产生重复征税或者税收流失的现象。此外,我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目前实操中却因为缺少明确的税收制度规定而面临一定的障碍。因此,有必要研究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构建信托税收制度。
关于信托税收制度的问题,国际上普遍存在两种理论,即将信托视为一个“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财产输送管道”的导管理论和将信托视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理论。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委托人地位等的规定来看,导管理论更有利于信托税制的构建。因此,我国信托税制原则的确立,可以导管理论为主,当导管理论在适用有所局限时,可以实体理论为补充。
(作者 李宪明系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张瀚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财信信托供应链金融再升级,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经营网 202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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