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首席合规官制度”!银保监会对这类机构提出新要求!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8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应设立首席合规官,内审部门至少每年开展内控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8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理财公司应设立首席合规官,内审部门至少每年开展内控审计评估,更好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此外,理财公司还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设定最小知悉范围。理财公司及其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开展投资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开展投资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首提“首席合规官制度”!银保监会对这类机构提出新要求!

  再迎新规:监管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2022年4月29日至5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农村金融》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期间,业内机构已对《办法》的发布高度关注和重视,纷纷提前评估《办法》要求,提早布局自身的制度和系统建设,例如,苏银理财已经启动了科技风控系统的搭建工作。

  征求意见期结束后,银保监会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结合理财业务特点规律,细化相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等管理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调整完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与上述制度共同构成理财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遵循。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从“资管新规”到“理财新规”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再到今天的《办法》,经过四年左右的努力,监管部门已经基本建立起针对理财公司、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规则体系。有助于推动理财公司建立统一规范的内控标准,进一步发挥内控防线作用,促进理财公司和理财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需求迫切:市场主体期待新规落地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28家获批开业,2022年上半年理财公司管理产品占全市场比例达65.66%。理财公司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领域的主流经营主体。

  “理财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的新型资管机构,既不同于银行,也不同于公募基金,实践中需要更为专属的监管指导。本次《办法》为理财公司量身定制,保证了要求的针对性、完整性、科学性,为我们提供了内控合规工作的根本遵循。有助于理财公司这一新业态,从起步时就确保合规。”

  信银理财总裁谷凌云接受《中国农村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业内非常认可《办法》的针对性、及时性,认为《办法》有效填补了理财公司在内控合规制度方面的短缺,为机构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根本遵循。

  《办法》用六章46条的篇幅,对理财公司提出建立全面、制衡、匹配和审慎的内控管理机制和组织架构,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完善投资决策分级授权机制,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实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全方位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与风险隔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内控职能部门和内审部门的内部监督作用等多项要求。

  对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认为,“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本次《办法》对理财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提出全面要求,涵盖了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保障以及内部控制监督等各方面,对于理财公司树立科学稳健投资理念、提高风控合规水平、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其长期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长远来看,《办法》有利于促进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统一,增强理财公司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督促机构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推动理财行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

  填补空白:新规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理财公司健康发展一定要制度先行。本次《办法》对之前监管文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理财公司在制度、内控职责、投资交易管理、信息系统、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基本遵循,对于逐步构建良好的理财行业生态意义重大。”苏银理财风险管理与合规部总经理张恒告诉《中国农村金融》记者。

  至少每年一次全面评估是一大看点。《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体系,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涉及加强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实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全方位管理、完善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和强化与母行风险隔离等工作。

  首席合规官制度是又一亮点。对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尚未普遍设立首席合规官制度,《办法》明确要求理财公司设立首席合规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创新。“理财公司设立首席合规官,有助于推动理财公司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首席合规官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有助于更好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保障理财公司内控制度有效落实。”董希淼告诉记者。

  此外,《办法》明确要求,理财公司需建立投资人员信息公示制度。目前,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已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普遍实施,本次落地理财公司,是促进同类业务监管规则一致性的具体体现。“这有助于促进理财公司从业人员规范执业,加强自律,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避免不符合职业要求的人员‘滥竽充数’”,业内人士分析指出。

  靶向施策,本次《办法》聚焦理财公司这类主体的多方面工作全面深度部署,同时给出了6个月的过渡期,提出机构需在到期前逐项对照《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内控自评报告,确保将《办法》各项规定内化为自身制度和操作实践。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有信心在过渡期内完成相关监管要求的落实,按期完成自身内控管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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