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用益观察
截至7月15日,共有59家信托公司披露了未经审计的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在利润总额一栏,华澳信托以-7.96亿垫底。
华澳信托16日晚发布说明称,为了缓释风险、基于审慎经营的原则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去除减值影响,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利润总额超过1亿元。公司经营稳健、各项经营指标总体向好。
根据此前在银行间市场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22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华澳信托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约2.01亿元,信用减值损失约9.07亿元,利润总额亏损约7.96亿元,净亏损约5.97亿元。
今年6月底,据第一财经报道,有投资者向第一财经爆料称,他们购买的两只信托产品出现逾期,底层资产也是世茂所有。其中,总发行规模为9.8亿元的华澳振鑫26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于3月到期。
上述投资人表示,华澳信托的项目“已经发布了五六个临时公告,但尚未给出明确的延期方案。”
成被执行人,执行标的30万元
7月4日,华澳信托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 30 万元。该案案号为(2022)沪 0115 执 11871 号,立案日期为 2022 年 6月22日。
据企查查,华澳信托涉及司法案件 334 起,共 378 个风险关系对象,共 5 条历史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 1949.22 万元,共 310 条裁判文书,共 398 条开庭公告。
曾因九项违规事项被罚566万
2021年7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存9项违法违规事实,华澳信托被罚566万元。
具体来看,华澳信托被罚缘由主要包括:2017年7月,该公司违规承诺信托本金和收益;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开展部分关联交易未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2018年和2019年,该公司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2020年1月至6月,该公司部分信托计划风险管控和后续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另外,2020年3月,该公司某房地产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8年7月,该公司发行分级信托计划,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违规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2019年7月,该公司存在以贷收费;2019年8月,该公司违规引入非金融机构推介某信托计划;2015年3月以来,该公司未妥善保存管理某信托计划档案资料。
综上,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共计566万元。另外,杨伟琳于2017年5月至2020年9月任华澳信托副总裁,对上述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
公开信息显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由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成立于1992年,前身为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9年迁址上海,更名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首例通道业务被判赔偿,打破信托公司免责“常规”
2020年,据相关媒体报道,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显示,华澳信托在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存在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曼的利益,华澳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曼等投资者损失,酌情认定其对吴曼的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3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简称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原告吴某认购100万元。基金到期后,上海寅浔未向吴某返还本金。
后经查,浙江联众公司系由陈某某实际控制,其通过伪造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等材料,与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吴某的投资款最终被用于归还案外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2018年陈某某、林某某、王某被法院判决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吴某将华澳信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尽管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是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但信托公司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也未对社会投资者作相应警示;信托存续期间内,信托公司曾出具内容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案外人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上述行为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故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华澳信托对吴某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信 托 圈 内 人、第 一 财 经、21 世 纪 等
©本文为清一色官方代发,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与清一色无关。清一色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文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文中部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微信/QQ:1074760229)。转载请注明出处:清一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