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钱林浩
绩效评价制度是引导商业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挥棒”。近日,财政部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对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能力,促进商业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绩效评价制度亟待优化完善
我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于2009年,并在2016年进行修订。作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的四个评价类别之一,现行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在推动商业保险公司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在引导和推动企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方面仍与政策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仍显不足,在指标体系设置上对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差异化定位特点体现也不够。
“通过本次修改,旨在建立适应商业保险公司定位特点的新型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保险姓保’有效服务国家战略、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坚守保险保障本源,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增进民生福祉、防控经营风险,为商业保险公司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
指标设计突出服务国家战略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办法》设计的评价指标,由此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项,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和经营效益4个方面。但各项指标权重与改革前一样,均为25%。
“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服务社会民生、‘三农’、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等指标,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更好服务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办法》显示,风险防控指标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SARMRA评估)得分、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综合赔付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7个指标;意在反映商业保险公司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的经营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分红上缴比例三个指标。
不难看出,在具体指标设置上,《办法》意在通过设置保险行业特色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坚持“保险姓保”定位,有效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着力转变发展模式,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在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考核维度中,设置社会保障类保险、农业保险、绿色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等特色考核指标,立足于保险保障本源,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二是在发展质量和风险防控维度中,设置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综合费用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注重防控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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