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21说案。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显示,投资人投资产品被平仓,将金融机构告上法庭获赔了本金。
投资人获赔本金的案例比较少见,该案为何投资人可以获赔本金呢?案件是这样的...
投资人才某通过一个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某信托汇款700多万元购买指定信托产品。
未曾想到,后来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某只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00多万元。
之后,才某以信托合同等内容不是他自己签署的,信托合同不能成立以及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投资本金及利息。
法院最后支持了才某提出的赔偿其300余万元投资本金的诉请。
信托公司主张,签署的合同是由代理机构证券公司组织的,并且投资人才某拥有充足的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高风险产品投资的经验。
但法院认为,代理机构从始至终未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客户调查问卷,并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并且,投资人才某此前投资金融产品的单笔交易金额绝大多数在30万元以下,他所投资金融产品的类型、金额等与案涉信托产品的差异比较大,不足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审案法官还表示,这个判例其实明确了信托公司因代理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为清一色官方代发,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与清一色无关。清一色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文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文中部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微信/QQ:1074760229)。转载请注明出处:清一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