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12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布了2023年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本次共有92家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根据《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和评价期未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
从评价结果看,中信证券等14家券商评价结果为A;光大证券(维权)等60家券商评价结果为B;18家券商评价结果为C。
14家券商评价结果为A类
本次执业质量评价是对各参评证券公司2022年公司债券业务情况开展的综合性评价,同时适度兼顾评价期后至评价结果发布前部分证券公司重大违规事项的影响。
根据《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其类别的划分主要反映参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合规内控、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的相对水平,不涉及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和业务资格的评价。
评价结果为A类的14家券商中,既有头部券商,也有具备债券特色业务优势的中小券商,具体为:安信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联合、平安证券、申万宏源、兴业证券、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按公司名称拼音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执业质量评价是激励约束证券公司提升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执业水平的重要方式。下一步,协会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发挥“看门人”作用,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企业债券将在下一年度纳入评价范围
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按照《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和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有关安排,今年7月,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了2023年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企业债券将在下一年度纳入评价范围。
今年7月,《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修订,进一步聚焦注册制下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内涵和要求,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行为的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评价。《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重,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的“看门人”责任。
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按照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过渡期安排,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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