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21说案。今天来说一起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案件。
2013年,上海寅浔和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华澳信托向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2.8亿元。原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通道业务,但管理人华澳信托后来却被起诉并赔了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陈某原本实控着浙江联众公司,2013年,因辽阳红美公司有融资需求认识了王某,王某帮忙出主意,想到以浙江联众公司为主体进行信托融资。
此后,陈某伪造了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王某成立并控制了上海寅浔。然后陈某等人与华澳信托签订合同,约定把上海寅浔的资金贷给浙江联众公司,辽阳红美公司为浙江联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6月至8月间,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等名义,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额利息为诱,向公众非法集资了2.8亿余元。募到钱后,王某就划款到华澳信托,华澳信托依照约定就贷给了浙江联众公司。
最终,这2.8亿中的绝大部分,都被划给了辽阳红美公司和陈某。至案发,这些被高息利诱来的投资人一共损失了2.3亿余元。
2018年6月29日,上海一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王某等犯集资诈骗罪等。亏了钱投资人随后也起诉了华澳信托,认为其没有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法院判决,华澳信托对投资人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本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家认为,这一案例积极回应了业界极为关注的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较为清晰地厘清了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合法经营的责任边界,为解决同类金融产品兑付风险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可行路径。
(作者:杨希 编辑: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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