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泰电子”)是一家以功能性新材料为核心,研发、制造及销售复合功能性材料、复合功能性器件及电子级追溯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泰电子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宋滨,江岚。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周垚,嵇道伟。
图片来源:上交所·主板项目动态
高泰电子招股书显示(上会稿)显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健、汪义方夫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叶健、汪义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2.0579%的股权,通过永成网络间接持有公司57.7967%的股权,通过海威斯特控制公司4.2797%的股权,通过高合惠仁控制公司2.2053%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96.3396%的股权。
图片来源:高泰电子招股书(上会稿)
高泰电子此次IPO拟募115,496.48万元用三个项目分别为,功能性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备案名称为:辛格顿(常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6000 万平方米各类高性能精密特种胶带项目)42,954.69万元、功能性器件建设项目,(项目备案名称为:苏州环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不干胶标签 600 万平方米等项目)16,182.01万元、功能性复合材料及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子项目一:功能性复合材料及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生产基地) 32,616.35万元。子项目二:功能性复合材料及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总部运营及研发中心)23,743.43 万元。
图片来源:高泰电子招股书(上会稿)
高泰电子《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问题一显示,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报告期内分红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类别金额构成,是否属于专为发行人设立的产品,是否属于单一资金来源,关于投资管理的主要约定、是否属于被动管理型产品,存在非标债权的请进一步说明资金投向的具体情况、是否用于体外循环或代垫,已到期的请说明后续资金去向。
请发行人提供上述信托、理财产品中单一资金来源产品的主要投资合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报告期内分红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类别金额构成,是否属于专为发行人设立的产品,是否属于单一资金来源,关于投资管理的主要约定、是否属于被动管理型产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永成网络、实际控制人叶健以报告期分红资金购买的信托、理财产品其底层资产类别金额构成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永成网络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到期产品为“汇金鑫选 100 号系列 17 期-2”,到期后资金接续购买了“招福宝 B款理财 1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经查阅相关产品的投资合同,并与信托经理访谈确认,上述产品均为集合计划设立的主动管理型产品,单个产品永成网络持有份额占其总募资规模的比例小,并非属于专为发行人设立的产品,亦不属于单一资金来源,也不属于被动管理型产品。
三、请发行人提供上述信托、理财产品中单一资金来源产品的主要投资合同。
经核查控股股东永成网络、实际控制人叶健所购买的信托、理财产品均不属于单一资金来源产品。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控股股东永成网络、实际控制人叶健、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账户流水;
2、针对前述银行流水中购买信托产品的情况,获取实控人叶健、控股股东永成网络购买信托产品的认购合同、产品计划书,并查阅其合同条款;
3、访谈叶健并取得承诺函,确认叶健、永成网络购买的信托产品到期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存在抵质押担保,是否存在将产品相关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或为发行人垫付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
4、访谈叶健、永成网络所购买信托的产品经理并获取确认函,确认相关信托产品的信息,相关信托产品是否存在抵质押担保,是否存在将产品相关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或为发行人垫付成本费用的情况;
5、查阅 2022 年 12 月 31 日永成网络所购买信托产品函证回函信息;
6、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上述信托产品对应的具体资金投向,底层资产是否与计划书、认购合约一致;
7、针对底层资产为消费金融贷款的信托产品,查阅相应信托产品的认购合同、产品计划书之关键条款;
8、登录马上消费、捷信消费官网了解其主要产品,了解其消费贷款发放的流程针对用户申请资格的审核要求。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的信托产品其底层资产以标准债权为主,非标债权产品占比小;相关产品均不属于专为发行人设立的产品、不属于单一资金来源、不属于被动管理型产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的信托产品中均明确约定:委托人依据投资合同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而受托人依据投资合同约定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享有自主决策权。
2、底层资产为非标债权的,其资金具体投向有两类:①投向消费金融公司用于其消费贷款的发放;②投向地方政府城投平台用于其日常经营性支出;部分信托产品到期后接续购买了其他信托产品;
根据信托产品的信托计划说明书、投资管理约定、所持份额占比以及底层资产债务人等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具备指使信托财产投向特定主体的权力和条件,底层资产为非标债权的资金投向不存在用于发行人的体外资金循环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3、控股股东永成网络、实际控制人叶健所购买的信托、理财产品均不属于单一资金来源产品。
参考资料:
1、数据查询支持:企查查
2、高泰电子招股书(上会稿)
3、高泰电子审核中心落实函回复
4、上交所·主板项目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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