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日期2023年8月8日(星期二)时间下午16:00 - 16:30  签到下午16:30 - 17:30  研讨会下午17:30 - 18:30  交流形式实体会议地点毕马威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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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年8月8日(星期二)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时间

下午16:00 - 16:30  签到

下午16:30 - 17:30  研讨会

下午17:30 - 18:30  交流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形式

实体会议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地点

毕马威办事处 - 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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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中文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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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免费,仅限获邀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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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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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垂询

刘安怡

电话:+8522847 5181

邮箱:korie.lau@kpmg.com

我们诚挚邀请您参与于2023年8月8日(星期二)由毕马威提供合作支持,香港中资基金业协会举办的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研讨会。

承接上期解析香港OFC、新加坡VCC与开曼SPC的基金结构,另一种主流的基金载体选择是有限合伙结构。在投资私募股权、房地产或债券基金等产品时,基金经理或投资者更倾向封闭型基金,所以较多采用有限合伙结构。

传统上,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简称“ELP”)一直是设立私募基金工具的热门选择。开曼私募股权基金因其灵活宽松的监管而被广泛认可。然而,开曼近年来面临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且香港为进一步发展其资产管理行业,亦推出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以下简称“LPF”)制度,为基金经理和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多元丰富的私募基金选择方案。基金经理和投资者对设立香港LPF有越来越高的兴趣,当中涉及各种商业考量,包括投资者背景、喜好及其对基金结构熟悉程度、基金投资策略及标的等各方面。

在本次研讨会中,我们希望为参会者从法律、监管、税务、设立程序、后续合规及维护成本等多方面全面对比香港LPF与开曼ELP结构的优劣,从而选择适合自身的基金架构,为投资者选取具吸引力的基金工具,同时减少合规成本和提高税务效率。

在本次会议中,我们旨在分享开曼ELP和香港LPF的法律及税务特点、实操使用,以及相关的税务优惠。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 开曼ELP与香港LPF架构介绍

  • 开曼ELP与香港LPF综合对比 

  • 香港LPF的税务特点 

  • 开曼ELP与香港LPF在香港基金免税优惠的适用场景及实操应用架构

  • 香港LPF税务申报

演讲嘉宾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冯洁莹

香港另类投资组税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冯洁莹女士为毕马威中国香港另类投资组的税务合伙人。在为金融机构和跨国企提供税务咨询和合规服务方面积累了超过20年的工作经验。

冯洁莹女士主要服务于资产管理客户。曾担任几家国际性私募基金集团的税务顾问,服务包括市场进入策略, 控股公司架构, 融资方式筹划,以及利润返还策略和市场退出策略等。她在执行基金构建和咨询以及实施拟议的投资、所有权、融资结构和执行重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更致力于为资产管理和退出阶段可能产生的潜在税务问题提供建议。

冯洁莹女士也为金融服务企业和其他跨国集团在香港和亚太区的投资架构及跨境交易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包括控股架构、融资方案及市场退出策略所产生的直接及间接税务问题,以及税收协议的运用。为亚太地区的投资结构和跨境交易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并对并购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冯洁莹女士还对投资结构的各个方面提供咨询,包括固定收益产品、实质性要求、所有权和控股结构、融资安排、减债策略和撤资方案。其多个项目涉及有效使用双重征税协定,并考虑潜在的直接、间接、预扣、资本和印花税等方面。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姚子洋

香港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姚子洋是毕马威中国金融服务合伙人,在毕马威工作超过22年,业务重点为资产管理。他在提供审计、鉴证和咨询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客户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零售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和强积金 (MPF)。另外,他也是香港会计师公会 – 投资基金事务监管顾问小组成员之一,就政府和监管机构有关资产管理的新法规积极参与提供意见。自2015年成立以来,姚子洋一直担任中加基金香港子公司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对管理层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

姚子洋曾协助基金客户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需要进行财务报表合并及按照FAS 157和FIN 48进行财务报告)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他还曾担任毕马威投资管理国际准则工作组成员,在2010年12月发表《财务报表范本﹕投资基金》,该毕马威刊物可为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投资基金提供指引。

姚子洋还曾领导或参与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审查及合规审查工作,这些审查所依据的准则包括GIPS、《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除运用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外,姚子洋还负责项目规划和管理,确保项目组如期完成各项工作。

姚子洋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在美国道富银行工作超过一年,专责中国业务发展,因此对中国市场、中国基金经理所面对的挑战,以及国际托管/资产管理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产品有了深刻的认识。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江竞竞

合伙人兼香港基金业务主管

金杜律师事务所

【邀请函】基金结构解析系列(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结构比较(香港)

江竞竞律师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香港基金业务主管、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创会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政策研究小组成员、香港中国金融协会理事和安徽省政协委员。

江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各类私募基金的设立,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创业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组合型基金、信贷基金、债务及夹层基金、二级市场基金、母基金及对冲基金。江律师就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关于独立管理账户、联合投资及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结构等方面的咨询拥有丰富的经验。同时,江律师对包括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海峡群岛、英国、卢森堡及特拉华等地的所有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基金结构十分熟悉。江律师亦曾在大型基金二级市场交易(secondary transactions)中为买方及卖方提供咨询。

江律师曾在上海、伦敦和香港三地执业,为大量国际、欧洲及亚洲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其他机构投资人及国有企业就国际基金结构的设计、跟投及附带权益的结构设计及多种私募资管产品的设计提供法律意见,代表大量国际及中资机构投资人以及多家主权基金投资国际私募基金。

江律师参与了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的制定,并与主导立法的监管机构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的实施、附带权益税收优惠以及香港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保持紧密沟通。

江律师作为创会会长之一主导成立了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受到特区政府的高度关注。协会的成立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包括人民网、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在内的媒体对协会的成立进行了深入报道,并对江律师进行了专访。江律师经常受邀作为演讲嘉宾参加律政司、金融管理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金融发展局、投资推广署、香港交易所举办的各类金融论坛和活动。

自条例实施以来,江律师带领的团队参与超过150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设立(包括前9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占全部已设立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近四分之一。江律师主导出版了市场首份及第二份有限合伙基金年度报告,江律师因推动香港监管机构和公司注册处接受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可以聘用两个或以上投资管理人的基金结构入围《金融时报》2022年度亚太创新律师大奖。

江律师被《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推荐为投资基金领域领先律师,并被评选为2020年度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30位中国业务律师新星(Rising Stars 2020)。江律师还入选《亚洲法律杂志》2017年“亚洲40位40岁以下最杰出青年律师”榜单,被评为亚太地区40位40岁以下最杰出青年法律人才之一。

江律师拥有香港特区律师执业资格,并拥有中国律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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