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总结辽宁、河北、深圳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年内将此项工作向全国推广。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日消息说,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限定于外汇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并结案、已过行政复议期限的外汇违法案件。
披露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违法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重大外汇违法案件,对违法主体名称、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等内容予以公开披露;二是为解决经济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经济主体的信用需求,对于一般外汇违法案件可供社会公众以违法主体技术代码为唯一检索要素进行网络查询;三是为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所有的外汇违法案件信息可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
在目前的起始阶段,外汇局将主要采取提供网络查询的方式披露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对于金融机构外汇违法信息将首先在外汇局内部进行查处信息共享,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现对外披露。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正式在外汇局国际互联网站推出后,将每季度补充一次,每半年更新一次。
外汇局表示,随着我国信用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外汇局信用信息的进一步整合,将不断扩充信息披露范围,逐步实现涉汇主体信用信息的全面有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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